基本案情:84岁的周某家住岳塘区某小区单元楼6楼。2022年3月13日上午,周某在自家阳台打理绿植时,被告刘某在19楼为业主加装不锈钢防护窗。刘某将护窗吊上19楼阳台后,未查看6楼住户阳台是否有人,便将吊护窗的麻绳拆除后丢下楼,直接砸中了原告周某的头部及背部,导致周某头部大量出血。
随即,周某被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用5224.95元。原告周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用,刘某则认为其为19楼业主安装护窗,故医药费应由业主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系为19楼业主制作阳台护窗并负责安装,刘某与业主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中,作为承揽人的刘某在安装护窗过程中,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作为定作人的业主不承担责任。
庭审结束后,被告刘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将医药费赔付给了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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