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士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外籍人士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的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三)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如何判定某个自然人是中国的居民还是非居民?
【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
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按个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此外,认定居民纳税人还有一个居住时间的标准,按照此次新修订的规定,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也即,若没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的意愿,但实际上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按出入境记录)满183天的,亦被认定为中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
在税法上居民纳税人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讲,就是需要就全球所得(包括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税。
1、问:外籍人士,属于非居民个人怎么计算年终奖?
答:按照工资单独一个月计算,(可以扣减5000,不能扣减五险一金)。
2、问:外籍人士怎么才算居民纳税人,怎么算非居民纳税人?
答:第一,看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为居民纳税人,不再考虑其居住时间长短的问题;第二,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要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判定该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即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这里所指的183天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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