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大民于2015年10月12日入职广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岗位为风控部副部长。
2021年8月20日,张大民通过钉钉系统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辞职信,载明“本人进公司近六年,看着公司一步步发展壮大,从混合制企业演变成如今的国企,最近由于公司更换了新的总经理,性格暴躁,本人经常受到无故的职责和指桑骂槐的人身攻击,甚至受到被扔矿泉水瓶这样的武力威胁,无法再适应这样的工作环境,申请离职。”
8月22日,张大民通过微信向公司的几位董事及人事主管说明自己决定不辞职了,要求撤回辞职申请被拒绝。
2021年8月23日,公司向张大民发送离职证明,认为经核实张大民辞职申请中内容不属实,但公司同意其离职申请,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8月23日,同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21年9月7日,张大民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06763.08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张大民不服,向法院起诉。张大民认为,他已于8月22日通过微信向公司的几位董事及人事主管说明自己决定不辞职,辞职信非单方解除权的形式,应该为协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公司不同意张大民的观点,公司认为辞职申请为单方解除权,辞职书到达公司即生效,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判决:劳动者申请离职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销。
法院认为,解除权为一种形成权,即以一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销,但对方同意接受撤销意思表示的除外。
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因此劳动者申请离职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出具离职证明只是办理离职手续的一个程序,不影响解除权的实现。
张大民已经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钉钉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明确表示要申请离职,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的情形,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因张大民辞职而解除,除非公司同意其撤销离职申请。故张大民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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