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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之赡养老人篇

2019年01月02日   10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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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政策速览

(一)谁能扣?

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被赡养人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法律规定的附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祖父、外祖母的子女都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小编提示:

纳税人和其配偶只能按照各自父母是否年满60岁来判定是否可扣除;

纳税人不能扣除配偶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二)扣多少?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小编提示:

独生子女纳税人每月最高扣除2000元,与被赡养人数量无关;


非独生子女兄弟姐妹之间无论如何约定赡养义务,每个人最高扣除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合计不得超过2000元。


(三)如何扣?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由纳税人自己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小编提示:

非独生子女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何时扣?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小编提示:

只要有一位被赡养人年满60岁,子女就可以扣除该项;


纳税人只有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才能在预扣预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报实操

(一):申报扣除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信息变更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报送《专项附件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若纳税人更换工作单位需要由新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也需要再次向新单位报送《信息表》。


小编提示:

纳税人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除了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报送《信息表》之外,不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报送其他任何资料。但需要准备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进行留存备查。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报

下面华政小编将为您介绍如何填报《信息表》。

表样如下:

微信图片_20190102210543.jpg


纳税人在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并对信息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每位被赡养人填写一行,填报要素完整,即表格中标红色“*”的单元格为必填项。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且经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通知后不及时补正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3.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非独生子女月扣除额不得超过1000元。

4.在填报时,部分列需要从下拉菜单中选择,针对此类信息,必须从下拉选项中选择,不能手动填写;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6.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打印,并双方签章,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7.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小编特别提示:

纳税人需要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纳税人提供信息不真实,情形严重的,将纳入纳税人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对有兄弟姐妹、但已经过世目前仅剩纳税人一人的,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标准扣除?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只余一人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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