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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赔偿金, 可否裁决支付经济补偿

2022年09月05日   10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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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徐某于2013年4月10日入职某贸易公司。2021年9月,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徐某进行调岗,徐某拒绝,公司撤销了他的原岗位。徐某因此离职。2021年10月16日,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该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系公司违法在先,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那么,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采取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经济补偿,仲裁员在审查案情时发现,公司调整徐某岗位虽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但也未明确提出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徐某诉请的赔偿金需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方可得到支持。实际上,本案是徐某因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裁决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徐某主张的是赔偿金,但他实际上应获得的是经济补偿。仲裁委根据上述法条裁决用人单位支持经济补偿,合法合理。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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