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在受理赠与合同、分家析产协议等公证时,经常会有赠与人提出“受赠人(受益人)在受赠房产后不得再出售上述房产”“不得抵押上述房产”“不得出租上述房产”“X岁前不得出售房产”等类似要求,那么,这种限制性条件影响了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吗?能否在合同中附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分家析产协议)中约定受赠人(受益人)30岁前不得出售受赠房产就是典型的附义务(负担)的赠与,因此,附加上述义务条款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这类约定即这类附义务赠与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中存在难处,此类义务条款目前在实务中尚无公示方法,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没有对应的记载项,登记部门也不会在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备注“此不动产不得出售、抵押、出售”等内容,所以此类限制性条件实践中仅约束赠与人和受赠人(受益人),关于这一点,公证员会在公证办理过程中着重告知公证申请人,供其参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