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少交物业费

2022年07月04日   1058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茶陵县居民李某、钟某、彭某等6人先后入住该县县城某住宅小区,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此前,物业公司已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同时,还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

后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过投票将物业公司解聘。期间,李某、钟某、彭某等6人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长时间未交物业费。2019年11月16日,物业公司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欠交的13个月物业费2188元,并支付违约金500元,随后对钟某、彭某等5人也提起了类似的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2019年12月,茶陵县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等提交了小区内物业服务不完善的视频和照片,以及小区业主们联名签署的抗议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仅安排了3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对小区进行管理,且3人均无上岗证和健康证。在服务期间,物业公司未经相关业主同意承接外墙的广告,造成李某等5名业主的墙体受损。加上小区与附近一家幼儿园共用出入口,物业管理人员有时不在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导致高峰期道路堵塞。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但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李某等人不可以拒付所有的物业费。因此,一审判决李某酌情支付物业费1094元即欠费的一半,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钟某、彭某等5人物业费也实行“收费减半”。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公司介绍.gif


请输入评论... 0
提交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