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某天,70多岁的宋大爷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周大爷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导致右眼受伤。之后,宋大爷入院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宋大爷的右眼视神经萎缩,视力受损严重。因此,宋大爷将周大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那么,周大爷要不要赔偿这些费用呢?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是《民法典》新增的“自甘冒险”原则,亦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
本案中的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就是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宋大爷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周大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而本案中周大爷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因此,北京朝阳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大爷对宋大爷受伤的结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担责,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对《民法典》中自甘冒险原则的强力普法,也是对之前一些饱受诟病的“和稀泥”式判决的合理纠偏。虽然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我国依然具有案例指导制度。此次《民法典》北京首案,对于今后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高度的借鉴意义。
因此,今后大家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尽量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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