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22]19号,正式落实了多个横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新政首次细化明确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条件,优惠力度更大;优惠目录中涵盖的产业大幅增加,覆盖面更广。同时,明确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领域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促进合作区企业“走出去”。明确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企业的资本性支出按不同价值区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进一步节约企业资金成本。
优惠目录立足粤澳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聚焦科教研发和高端制造、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现代金融四大产业,对合作区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将有利于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产业全部纳入政策范围,为澳门多元发展、长远发展注入新动力。
具体内容如下:
优惠政策一: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 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为主营业务,且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注)60%以上;
2. 实质性运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1) 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目录范围;
2) 主营收入占比达60%;
3) 实质性运营。
3. 总分机构的适用:
1)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横琴内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横琴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优惠政策二: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投资所得类型要求: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 被投资地区要求:被投资国(地区)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 行业要求: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横琴的《优惠目录》执行。
注意点:
1.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国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均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横琴对合资格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可以直接降低合资格所得的税务成本,提高整体投资收益。
2. 根据横琴《优惠目录》,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行业共102项,其中旅游业10项,现代服务业36项,高新技术产业56项。
3. 没有设置失效日期。
优惠政策三: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或无形资产:
1)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2)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注意点:
与现行的类似规定相比(例如财税[2018]54号文等),横琴将无形资产纳入了优惠适用范围。
注意要点:
1. 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是国家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开发,进一步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优惠目录的出台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地将为有意投资横琴的企业提供指引。
2. 未规定执行截止日期,19号文仅规定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但并未规定执行截止日期。这一举措匹配国家对横琴的长期规划,彰显了国家加快横琴经济发展,提升横琴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推动琴澳一体化发展,促进澳门长远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3. 同时,该文件向有意投资横琴的企业释放了利好信号,文件表明国家给予横琴的支持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长期的、稳定的,鼓励更多企业在横琴落户并发展实质性业务。投资者可结合企业的经营业务和需求,适时把握时机到横琴发展。
我们将持续关注横琴的后续财税政策的动向,并及时分享政策落地细节。
附件:财税[2022]19号政策原文
财税[2022]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目录》中规定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三、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执行。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