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若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2、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符合以下情况,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3、需要注意,若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