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各地政府发布的防控政策,在医学观察期、隔离治疗期内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了劳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可按照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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