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甲和徐乙是兄弟,二人的父亲徐某于2014年去世。徐某留有房产两处,一处约120平方米,一处约73平方米。徐乙称父亲留有遗嘱,将大房子留给徐乙,小房子留给徐甲。
徐甲不认可遗嘱效力,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平分两处房产,双方达不成协议,徐甲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徐乙提交了打印形成的遗嘱一份,父亲徐某签字捺印,见证人张某、岳某签字捺印,见证人还在“代书人”处签字捺印,遗嘱日期注明为2012年7月7日。见证人张某和岳某出庭作证证实徐某委托二人作为见证人进行遗嘱见证的事实,张某称其根据徐某的口述草拟了遗嘱,在电脑整理成遗嘱正文后,到文印店打印出来,徐某看过认为没有问题,在遗嘱上签字捺印。
法院认为,涉案遗嘱虽然是打印件,但是其形成过程与代书遗嘱基本一致,现在遗嘱有徐某签字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之一的张某也在代书人处签字,其形式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系有效遗嘱。法院根据遗嘱内容作出判决:120平方米的房子由徐乙继承,73平方米的房子由徐某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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