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2日,小徐(甲方)与天某公司(乙方)签订《天网智能机器人合同框架协议》,约定总价5万元,包含100个智能机器人端口,赠送全网推广工具100个端口,甲方自行安装软件,由乙方进行远程指导。
小徐支付5万元费用后,天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诉他,这个系统可以用一台苹果手机登录20个抖音号,然后疯狂去给别人自动评论及点赞,从而把客户引流进来。
后来,小徐在使用天某公司提供的10个端口后,发现该批端口不是被封,就是被限制发送私信,因此要求天某公司退费遭拒。
小徐向天某公司发出律师函,但仍没有退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天某公司退还费用。
裁判结果
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内容及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既包括了公共秩序,同时又增加了善良风俗的内涵。
小徐与天某公司通过签订《天网智能机器人合同框架协议》进行智能机器人端口的交易,该智能机器人端口的功能为在抖音上给特定抖音账户进行自动的评论及自动的点赞,制造虚假流量。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注意力成为稀缺资源,互联网经济是诚信经济,其赖以存在的基石是真实活跃的用户和信息,流量造假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民事主体有权按照意思自治进行民事活动,但意思自治不能建立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
本案中,《天网智能机器人合同框架协议》虽然是小徐与天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本应予以保护,但该协议的内容,却是利用智能机器人端口功能进行自动评论、点赞,制造虚假流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违反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24条的规定。
因此,双方进行自动评论、点赞功能软件的买卖进而从事流量造假等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及正当的竞争秩序,故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白云法院做出判决:天某公司向小徐退还5万元。
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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