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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上涨物业服务费案 ——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经“双过半”业主同意

2022年02月11日   10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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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联排别墅的物业服务费为0.6元/月/平方米,按年收取,逾期支付违约金。物业公司提供一段时间的物业服务后,向小区业主公布《物业费上调征求意见》,决定自2019年1月1日将联排别墅的物业服务费上调至1.1元/月/平方米。该征求意见公布后物业公司向业主送达了自2019年7月起执行的通知。因业主梁某拒绝按上调后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物业公司上调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时,虽未召开业主大会,但就物业服务费上调事宜向小区业主公布征求意见,向业主送达了物业服务费用上调的相关通知,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认定物业公司上调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事宜已经法定程序通过,判决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物业服务费用有所浮动属于正常行业现象,但是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涉及广大业主利益,物业公司确需调整物业服务费的,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与业主委员会充分讨论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则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即“双过半”业主同意。本案的正确处理,有效引导物业公司遵循正当程序调整物业费,对整治物业费乱涨现象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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