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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微信朋友圈诋毁公司竞争对手的责任承担

2022年01月10日   10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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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原告挚想公司及被告来电公司分别系“怪兽”和“来电”共享充电宝的经营者,被告王某系来电公司的销售人员。王某及另一销售人员分别于2018年7月15日和21日在各自的微信账号上发布基本相同的图文朋友圈,其中文字内容为“诺亚方舟集团对各大充电宝品牌进行检测,来电有足够自信面对各种安全检测……怪兽充电宝不灵啊……是我们来电人最自豪的事情”;配图包括两份无任何署名的文件,主要内容为“诺亚方舟文化集团”要求“亚拉拉特公司”对来电、怪兽等四款充电宝进行检测,显示怪兽充电宝存在质量问题,禁止旗下场所使用,而来电充电宝可作为合格的合作品牌。后上述朋友圈均已删除。原告认为,上述内容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王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来电公司和王某共同承担责任。被告福建亚拉拉特公司提供内容虚假的检测报告,亦应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被告王某称其发布被诉信息并非职务行为且内容真实。福建亚拉拉特公司称涉案内容与其无关。

  【裁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朋友圈的整体内容,其朋友圈具备个人社交和市场经营的双重属性。被诉信息的直接受益人为来电公司,且两名销售人员先后发布相同内容,可认定系职务行为,应由来电公司承担责任。王某作为同业竞争者的销售人员,在缺乏证据和依据,也未作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对原告产品质量进行负面评价且被告产品质量优于其他竞争者的内容,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被诉内容与福建亚拉拉特公司有关,故不支持原告针对该公司的主张。遂判决被告来电公司赔偿原告12万元并消除影响。

  判决后,被告来电公司、王某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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