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泰驰公司与林雷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员工)无法定理由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法确定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双方一致同意该赔偿数额按照乙方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收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的月份折算赔偿金额。
后林雷未提前通知公司离职。
泰驰公司认为林雷无故离职,使得公司措手不及,对经营管理有一定的影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主张赔偿金。因损失难以估量,故而依照约定主张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额。
泰驰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林雷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泰驰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认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林雷擅自离职而有实际损失产生。虽然双方书面约定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然该约定只适用于无法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时的情形,且根据一般常理,有损失才有赔偿,赔偿应以有损失产生为前提。因此,公司要求林雷支付赔偿金,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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