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小张(已成年)。因经常被张某打骂,陈某曾起诉离婚,张某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撤诉。此后,张某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事事服从,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2012年5月14日,张某认为陈某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并命令其重洗。陈某不肯,张某印殴打陈某。女儿小张在阻拦过程中也被打伤。2012年5月17日,陈某起诉离婚。张某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陈某。庭审中,张某仍态度粗暴,辱骂陈某,又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法院查明,张某给陈某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某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张某对陈某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殴打陈某,但在庭审中却对陈某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逐判决准许陈某与张某离婚。一审宣判前,法院依陈某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某及女儿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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