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闫因其退役后不想回老家工作,于是迫不及待地找对象,后通过介绍人的介绍,与小陆于2002年4月相识,于同年7月订婚。小陆于2002年7月22日向工作单位提交了结婚证明。2002年,小闫与小陆一起向小陆户口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领导部门签订了育龄夫妻计划生育合同书,并签订了计划生育担保书。后小闫为了实现个人目的,利用这些材料,在小陆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向某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且登记日期前移了两年,办理的结婚证上也没有编号。该结婚证小陆一直没有看到,直到2004年2月7日,小闫才将其中一本结婚证交给小陆,并提出要离婚,答应补偿一笔钱。小闫将婚姻作为实现其个人目的的跳板桥梁,利用结婚两年这一伪证达到留在当地政府机关工作的目的后,于2004年12月2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小闫的行为给小陆造成精神上的打击和名誉上的损害,故小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小闫为了个人利益,在小陆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骗取的方式让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开具了结婚证,且将结婚证的日期违法前移,导致该婚姻登记行为被依法撒销。小闫的行为没有获得小陆的同意,小陆对该结婚事实也并不知情,小闫对小陆婚姻自由予以干涉的行为导致小陆“被结婚”和“被离婚”的结果,这不但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而且损害了小陆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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