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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高额兴趣班费用能否要求对方分担?

2021年12月27日   10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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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妻子育有一女,女儿的衣食住行,加上学钢琴、舞蹈、暑期夏令营、冬令营等各项费用,平均每年花费约12万元。女儿小学毕业时,李某和妻子离婚,约定孩子随母亲生活,李某每年支付抚养费6万元。孩子成长过程中额外增加的医疗费,必要的教育费用,经对方同意后,父母各按50%的比例承担。  第二年,女儿生病住院花费5万元。另外,前妻未与李某商量,给女儿报了风雪南极夏令营(10万/次)、英式马术课(24800/年)、初级高尔夫课(19800元),并拿着近20万的账单找李某要求分摊。  那么,李某是否应该分担该费用?高额的兴趣班费用又是否属于合理的教育费用呢?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是应以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和教育需求为限。对于医疗费、合理的教育费用以及必要的娱乐活动,法院一般支持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比例支付。但是,对于未经对方同意,且超过一般家庭合理预期的高额教育费用,尤其是兴趣班费用这种并不属于子女成长过程中必要的教育费用,如果另一方不愿意承担或者无力承担,那么类似主张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规定的抚养费,不管是高还是低,终究是有额度的。超出必要抚养费数额之外的教育、医疗支出,应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本案中,前妻主张的教育费用并非必要教育费用。

因此,是否为子女报名兴趣班,应当量力而行,根据家庭的收入情况、孩子的兴趣等选择。离婚后,在超出父母一方收入情况的前提下,尽量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再做决定。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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