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岗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原告刘先生与被告郑女士为邻居,共用同一消防通道。郑女士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后,在其居住房屋外的公共走廊内擅自拆除部分金属栏杆后加建玻璃窗,安装了鞋柜,还在自家入户门上方安装了一个摄像监控装置,摄像范围为公共走廊。
郑女士这一举措,却让邻居刘先生感到格外困扰。这个摄像头正对着自家门口,让人觉得有双眼睛24小时盯着自己。家人以及来访人员的行踪,在摄像头下暴露无遗
另外郑女士私自占用消防通道。也存在着安全上的隐患。刘先生数次找郑女士协调无果。于是将郑女士告上了法庭。
原告刘先生诉求如下:
1、被告将公共走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加装的玻璃以及鞋柜立即拆除,排除妨碍,将走廊通道水泥台及安全护栏恢复原状。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私自搭建方面
被告郑女士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原有的金属栏杆,搭建玻璃窗,安装鞋柜,必然影响公共消防通道的通风、通行及采光,且易增加消防隐患,侵害了原告刘先生的生活环境与居住感受,被告郑女士应当停止侵害,立即拆除相关违法建筑物(含玻璃窗等)及搬离鞋柜。
关于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恢复金属栏杆在内的原设施需要再次搭建,就必须要重新获得行政许可,当事人可联系所在物业服务公司共同按照法律程序协商解决。
关于楼道摄像头方面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被告虽出于自我防护安装摄像监控装置,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及在消防通道内的行为等情况,记录和存储了原告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原告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属民事侵权行为。被告应及时拆除入户门上方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停止摄录原告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原告另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其具体的财产损失情况,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拆除房外公共走廊内的违章建筑物(包括玻璃窗等)、搬离鞋柜,并拆除摄像监控装置。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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