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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销售欺诈,劳斯莱斯“假一赔三”案

2021年10月29日   10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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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贾女士在4S店购买了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开票价税合计为460多万元。后因车辆仪表系统故障,将车送到4S店维修,被告知李成被人为修改,该车已行驶了5000多公里,按规定厂家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贾女士认为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假一赔三”。

2015年,贾女士将该4S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退还购车款460万元,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一审,因贾女士提交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调查发现,贾女士所购买车辆原为宝马中国公司于2013年作为自用活动用车所购买,并于2013年7月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后宝马中国转售给德特公司,德特公司又转售至贾女士购车的4S店。

宝马公司称,该车销售时已有4938公里的里程数,并为此优惠了12万美元。德特公司转售时,该车的行驶里程数已达到5095公里。而贾女士购买车辆的4S店,却将该车以新车形式销售。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贾女士购车的4S店构成欺诈,判决三倍赔偿贾女士购车款1300余万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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