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四种情况,借车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得承担法律责任: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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