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南法院判决一起出售电话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手机号绑定的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结算,并从中收取好处费1000元。经查,该两张银行卡于2021年1月6日先后进帐7笔,合计57万元,全部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
沂南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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