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法律考虑到上述三项无法详尽列举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为此特订立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只要出现了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则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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