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温津贴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
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工作,适用我省的高温津贴政策。
二、高温津贴的发放周期和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6月至10月期间,按月向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自2021年6月1日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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