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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受好处费,单位未受损亦可解聘

2021年06月03日   10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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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倍佳是一家集团公司采购部职员。2019年5月至8月间,她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收受供应商微信红包合计2200元。被公司发现后,她如实交待了自己收受红包行为,并将这些“好处费”用于公司的支出。

  尽管如此,公司仍向李倍佳发出劝退通知。因其不同意离职,公司又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李倍佳认为,其收取“好处费”虽有不当,但并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行为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而其行为并未达到这样的程度,公司不应当解除其劳动关系。

  李倍佳不服公司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公司予以赔偿,但其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评析】李倍佳通过微信收受公司客户“好处费”,不仅与职业道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更是典型的涉及商业受贿违法犯罪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即便其向公司如实交待了其违法行为,但不能因此改变其商业受贿行为的性质。

  事后,李倍佳将受贿所得用于公司开支。可是,该行为并不能否认其受贿事实。其受贿后的表现,仅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一个可以考虑的情节。由此来看,李倍佳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均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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