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永利系公司网络平台短视频内容运营负责人。入职时,公司与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齐永利)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020年3月29日,齐永利通过公司网络平台上传一些短视频。其中,有一些视频夹杂着“你他妈的有病加变态”“没有暴力解决不了的问题”等低俗、不健康内容。
据此,公司以违反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为由,对齐永利作出辞退处理。齐永利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未获得仲裁机构支持。
【评析】《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系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刊载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公共利益,其应依法维护网络空间的公序良俗。
齐永利作为该平台短视频内容运营负责人,在法律上对平台所发布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工作中亦应以严格的标准审核所发布的内容,进而维护社会公德、净化网络环境。然而,其因把关不严导致低俗、不健康的内容上传至公共网络平台,该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及有关部门对网络平台内容的监管要求,且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后,齐永利错误地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其诉求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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