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鞋购买者需要为自己买入球鞋以期高价卖出,赚取差价的“炒鞋”行为承担市场风险,“炒鞋”看似是球鞋收藏者之间的个人行为,但大多是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实质上是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1.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若“炒鞋”者的网上买卖行为并非零星小额交易,而是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不仅需要登记,当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倒卖球鞋赚取的差价超过一定数额时,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若球鞋网络交易平台利用球鞋价格波动对球鞋进行证券化或期货化的交易,则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若“炒鞋”者串通买断货源,制造稀缺,哄抬价格,则可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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