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若您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为您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您的信息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然后您持公司为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司未向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因公司怠于出具证明给您造成损害的,您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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