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于2013年3月入职一家软件技术公司担任营销方案经历,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23日,张女士休产假,公司主张因张女士怀孕、休产假、请病假等无法保证工作时间,对公司贡献很少,故无权获得2014年年终奖。张女士则认为公司2013年按照其年薪15%向其发放了年终奖,其2014年的工作表现获得了领导的认可,休产假之外的时间其仍在职工作,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年终奖。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张女士对年终奖的发放存在约定且具备支付记录,休产假是女职工的合法权利,公司没有提供对张女士进行考核的依据亦无张女士考核不及格的证据,故结合张女士产假期间的时长等因素酌定公司应向张女士支付2014年年终奖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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