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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病危,公司未批事假,员工未上班,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2021年01月14日   10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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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王小美入职品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9年10月31日,因王小美父亲病危,王小美向公司请假至同年11月3日,公司批准。

2019年11月5日,王小美再次请假至11月10日,公司未批准,2019年11月7日,公司发送微信通知王小美“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

2019年11月8日,公司向王小美发送通知,要求王小美回公司完善履行请假手续。王小美未回公司处上班。

2019年11月9日,王小美父亲逝世。之后也未再回公司上班。

后王小美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910元。

2020年4月1日,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王小美全部仲裁请求”。

王小美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

 判决:公司在明知员工父亲病重的情况下,发通知要求回工作岗位完善请假手续,是对员工的苛求

法院认为,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小美于2019年11月5日提交的请假申请未批准,2019年11月7日收到公司的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2019年11月8日,公司在明知王小美父亲病重的情况下,发出通知要求王小美返回工作岗位完善请假手续,且2019年11月9日王小美父亲过世,此时,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对王小美的苛求。故王小美仲裁时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王小美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王小美2017年4月14日入职,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王小美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5970元,根据王小美提交的银行流水,该院予以认可,故王小美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7910(5970×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小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910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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