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述规定表明,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遗属可以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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