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物权法》等明确规定,小区公共场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有不少物业公司将这些收益截留或挪用。《民法典》明确规定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财税60秒
咨询专家
悬赏提问
一对一问答
知识文库
财税工具
管理工具
培训派遣
短视频大赛
咨询大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