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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恶意中断工作年限的以下行为视为无效

2020年11月27日   10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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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用人单位恶意中断工作年限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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