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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受特殊保护,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工作

2020年11月18日   10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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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汪女士是某公司员工。2017年2月汪女士休完产假后回岗工作。公司在未与汪女士商议的情况下,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给汪女士另增加其他工作内容。汪女士认为,公司新增加的工作内容是公司另外一位被开除的员工的工作,而且没有进行交接手续,因此没有答应。之后,公司以汪女士拒绝完成主管分配工作为由,与汪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汪女士对此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600元。仲裁委认为,汪女士休产假正处于哺乳期,公司增加工作量应当同汪女士协商,不应直接强加,汪女士抗辩主张合理。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汪女士赔偿金45600元。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妇女在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汪女士哺乳期单方额外增加汪女士工作量,必然导致工作时间延长,汪女士有权拒绝。公司直接以汪女士拒绝完成主管分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公司向汪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600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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