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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单位以籍贯为由拒绝应聘者,损害应聘者的人格尊严的判定

2020年08月18日   10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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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招聘单位在查看应聘者简历后以籍贯为由拒绝给予应聘者工作机会,构成就业歧视,损害应聘者作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的,构成对应聘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令招聘单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对应聘者进行口头道歉并在全国性媒体上登报致歉。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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