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对于小偷身份的曝光,既不是侮辱,也不是诽谤,而是对于客观事实的陈述,小偷的社会评价降低是由于其自身的身份而非信息曝光的行为导致的。虽然对于小偷来说,他肯定不希望别人知道他的身份,但对公众来说知晓其身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的一部分。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衡量上,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该行为不构成对小偷的名誉权侵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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