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和周女士于70年代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直和石先生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某胡同的私产平房内,石先生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石先生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008年,双方婚生子大学毕业后没有地方居住,也搬回到平房内。石先生觉得居住空间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因平房属于文保单位未获得批准。石先生和周女士便找来装修队,在老宅的院落内私自加盖了两层房屋。后石先生因老年活动认识了康女士后坚持要和周女士离婚,周女士不同意,石先生便起诉至法院。
周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本上房屋测绘图中载明的面积和两人婚后共同扩建的两层。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据此没有支持周女士要求分割违法新建的两层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只分割了原房本记载的房屋面积。但考虑到周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新建房屋确属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建造并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法院判令新建的两层房屋中其中一层由周女士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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