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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缴思考——加计递减不等于税收优惠

2020年05月11日   11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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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2019]39号规定: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税务总局 [2019]87号规定:201910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加计抵减收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3.财政部 会计司解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三、关于“其他收益”科目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不是增加进项而是给予的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所以,加计递减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选择决定税负


【案例】

大象公司职工人数27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去年12月销项税额600万元,进项税额400万元,本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40万元。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70万元。

情形一: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则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10万元

企业所得税=310×25%=77.5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600-400-40=70万元

总税负=237.5万元。

情形二:企业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70万元小于300万元,大象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100×25%×20%+170×50%×20%=22万元

应交增值税=600-400=200万元

总税负=200+23=223万元。

加计抵减政在选择时需要测算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某些企业即使选择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也不是真的享受了优惠,还需综合考量。


来源:税事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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