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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的茅台酒的刑事责任

2020年04月26日   10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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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以每瓶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黄某略(在逃)购买了八箱(共48瓶)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并将该批假酒以每瓶人民币128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伟,总值人民币61440元。被告人陈某伟明知是假酒,仍将上述假冒茅台酒又以每瓶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总值人民币64800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接到举报后介入调查,后该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伟、被告人陈某到案并被刑事拘留。

      罗湖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伟、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获利情况等情节,判决被告人陈某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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