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网友问我这个政策具体在税务和会计该如何处理,仔细一想这确实是政策有部分没有明确,以下是我个人分析和建议,仅供参考!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法规原文: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二、增值纳税申报表处理

(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从以上可以看出有“加计抵减”的企业,主要是填附表(四),附表(四)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到主表的第19栏,值得注意的是有“加计抵减”的企业主表的第19栏并不等于主表11栏减主表18栏。
三、会计处理(法规未明确,以下是个人建议)
【例】A一般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19年4月购入服务不含税10000,税金900元,正常进项税额900,加计抵减90元;本期销售服务不含税金同20000元,税额是1200元。
第一方法:
① 费用立账时
借:管理费用 9910 (10000-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
应交税费—待加计抵减额(新设科目) 90(900*10%)
贷:银行存款 10900
② 收入立账时
借:应收账款 21200
贷:营业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
③ 加计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90
贷:应交税费—待加计抵减额(新设科目)90
④ 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1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0(1200-900-90)
第二方法:
①费用立账时
借:管理费用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
贷:银行存款 10900
②收入立账时
借:应收账款 21200
贷:营业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
③ 计提加计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待加计抵减额(新设科目)90
贷:其他收益 90
④ 实际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90(900*10
贷:应交税费—待加计抵减额(新设科目)90
⑤ 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1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0(1200-900-90)
【备注】财税顾问大雄的意见:比较趋向第二种会计处理,具体原因如下:
从日常会计实务来讲,没有ERP的企业每一张单据都要算一下,有同时用于福利和非福利的计算更麻烦;有ERP的企业自动生成会计分录的,根本就无法操作,除非对ERP系统进行二次开发,有个别专家认为是第一种,我认为这个专家没有在企业做过会计,他的建议脱离了实操层面。
最后,因为“加计抵减”属于一个新的业务,税局也不是很清楚该怎样做,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举例,实务中各个企业会有多种情况,例如:有同进应用于福利的、有同时出口业务的,有进项转的转进的,这其中在税务上该如何操作、在会计上要如何处理,会计和税务如何核对数据,财税顾问大雄在这里就不一一说明了,如有不理解的请留言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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