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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无法出行,旅行社如何退款?

2020年03月25日   10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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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和被告深圳某旅行社签订《单项委托协议》,约定旅行社为王某购买机票3张和预订酒店,费用总额6万余元。

协议还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协议的,乙方退还甲方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后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旅行社收到王某支付的费用并向其开具发票后,按约定为王某购买机票和预订酒店。

因旅游目的地突发局势动荡,根据国家旅游部门公告,王某决定取消行程。后因与旅行社协商退款事宜未果,王某遂诉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发票及出行通知可知被告的义务包括了送机、接机等服务,故原、被告构成旅游合同关系。由于目的地安全局势发生变化,王某因此取消行程,系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行使的合同解除权,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的退票、退房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首先,因旅行社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沟通后无法取消机票,且机票的出票晚于王某通知不再出行的时间,故该机票产生的费用3万余元应全部由旅行社承担。其次,旅行社在明知王某表示不再出行的情形下并未取消酒店的预订,扩大了相关损失。因无法确定酒店取消费用收取的金额,旅行社应退回王某酒店预订费1.5万余元。

综上,判决旅行社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酌情退还王某部分旅游费共4.5万余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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