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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