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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层层转包后工伤如何认定?

2020年01月02日   10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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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某农贸市场工程的承建方。2013年4月,该公司将工程中的瓦工项目分包给自然人丁某,丁某又雇佣刘某作业。丁某和刘某均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证书。刘某做屋顶防水槽时不慎跌落,导致脊髓损伤、双下肢瘫痪。2014年7月,刘某以某公司为用工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9月,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在该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工伤,由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公司辩称刘某为丁某雇佣,跟其没有任何关系,遂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某公司随后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工伤认定决定书。

      【调查与处理】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原告某公司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丁某,后丁某雇佣第三人刘某工作时受伤,虽然某公司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作为用工单位应确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法院驳回了某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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