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李原系某公司员工,于2004年入职,于2009年8月年满60周岁,最后工作至2013年,老李称其2011年后一直存在加班的情形,但单位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费,故其要求单位支付其加班费。单位主张老李已于2009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属于单位返聘的职工,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已变更为劳务关系,老李无权再向其主张加班费。【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2009年后已年满60周岁,其虽一直工作至2013年,但2009年后其系单位返聘,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故老李要求单位支付其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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