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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年休假能否“过期作废”

2019年12月02日   10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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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假”,就是“带薪年休假”。“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94年的《劳动法》里;2008年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再一次重申了这一职工的基本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法:

  (1)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或根据职工申请),安排职工在下一个年度休假;

  (2)对当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职工进行工资补偿。

  根据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明确知道了,年休假未休完应该安排下一个年度休,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经营等原因不能安排,那需要进行工资补偿,而且跨年度安排年休假需要征得职工同意。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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