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汪借给老刘款项若干,老刘也打了借条,内容是:“刘某某向汪某某借款人民币若干元。”后刘某逾期不还,小汪起诉,刘某辩称:“借条是我写的,但写了之后小汪当时身边没钱,故并未交给我该笔款项,我一直等着他取款给我,故未抽回借条……”。如果当初小汪要求老刘收到借款时写张收条,或者在借条上面添上一句”刘某已收到上述借款“,就没有这样的纠纷了。
通常小额借款有借条就可以了起到证明作用了,对小额借款实践中老刘如果以此理由抗辩,通常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是大额借款,除借条外,借款人可能还要证实款项的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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