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郝向孙某借款3万元,并为孙某出具收条道:“收条,今收到孙某3万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小郝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因为孙某原先欠我3万元,由于我丢失了孙某写的借据,因此在孙某还款时给孙某写了收条。孙某百口莫辩,遂败诉。
这类情况到未必肯定败诉,法官还是要综合考虑,但如果当初写借条时规范些,这个风险是可以避免的。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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