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设计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初公司承接一设计项目,约定公司需于2017年4月31日前提交设计初稿,否则设计公司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后,设计公司指定王某为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工作。2017年4月7日,王某以家庭原因为由提出离职。考虑到项目进度,设计公司并未同意王某的离职请求,要求王某再坚持工作一个月至完成设计初稿,王某对此不予同意并表示 项目设计已经完成70%,设计稿就在公司的电脑中,可由公司其他人员代为完成。由于王某此后不再到岗工作,公司无富余人手,无奈之下,设计公司只得临时高薪聘请了一名设计人员并最终如期完成了项目设计工作。
2017年6月,设计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设计公司称,王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离职交接,致使公司只能另行高薪聘请设计人员接手王某的工作,新任设计人员每月2万元,故王某应赔偿公司损失4万元。经询问,王某认可项目情况及离职情况,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劳动者有离职的权利,设计工公司另行聘请他人并支付费用是公司经营需要,与其无关。再经查明,王某离职前月工资1.5万元,王某离职后设计公司按照月工资2万元的标准另行聘用了临时设计人员。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释法明理,王某向公司表示了歉意,认可因个人仓促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并表示愿意赔偿,但希望公司能够考虑个人的经济情况降低赔偿数额,而设计公司也表示对王某予以谅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约定王某向设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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