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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2019年08月28日   10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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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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